2011年4月7日周四,17:50左右,我骑电动车从塔园路与玉山交叉路由西向东,到玉山路旁边如家酒店,被同向行的苏B689J3撞倒,司机何先生(苏州二建)左拐准备到对面的如家酒店。我的车前轮被压断,身体多处撞伤,交警处理后,司机自行离去,没有送我去医院。当时玉山路路况,一行四车道左右各二行,(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在一起)从交警口中得知。说我走在机动车道上,我感觉郁闷,那有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在一起的,况且所有电动车的,都和我一样走在四车道,因为修路前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都是混行的。而且没有明显的非机动车标识或机动车标识。现在根本没有开电动车的人走在人行道上,况且那里是商业街,最右面的车道已经被停上一排车。结果被虎丘交警事故大队俞警官编号:041463判同责。原因:我走在机动车道上。请问:我是不是被判重了?请告诉我如何和交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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