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解聘 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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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22-12-19 21:2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律师好:情况简介:我们在1987-1989年期间与县林业局第一次签订了劳动合同,1995年7月林业局再次和我们签订了劳动合同,一直工作到现在,工作期间通过多次培训考试、考核,取得了由省政府、省林业厅给我们颁发的岗位合格证,行政执法资格证,木材检查执法证等证件,同时配备制式服装,工作23年了,我们一直在一线,未发生任何违法违纪行为。这么多年来,我们一直从事与正式在编人员同种性质的工作,所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存在明显差别,也未为我们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林业局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劳动公平及同工同酬原则。我们认为,林业局和我们共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有23年之久,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应当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在却被告知被解聘。请问律师:我们从事行政执法工作23年了,现在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十四款解聘,只是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费,以企业解聘标准解聘我们,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合理吗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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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1:2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单位应为你们补办和补交社会保险,应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2008年1月1日后),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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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1:2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单位应为你们补办和补交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建议委托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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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1:26: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做违反法律规定,由于单位没有未你们缴纳社会保险,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你可以向单位主张双倍经济赔偿金。同时单位还必须赔偿未给你们缴纳社会保险的养老保险赔偿金(养老保险根据目前安徽省的养老保险政策一年内欠缴的可以补缴,超过一年的不能补缴,由用人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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