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问题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3 | 2022-12-19 21: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内弟和弟妹,由于没到法定年龄,便已经举办了婚礼(未登记),并且生有一子15个月大,一直有爷爷奶奶抚养,双方均没有抚养能力。现在双方感情不合,算不算离婚?女方现在要求赔偿3W5千元,但是男方目前少外面4W多的账,女方能要到赔偿吗?应该获得多少赔偿?小孩会判给谁抚养?小孩的户口又怎么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2-12-19 21: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但是,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2-12-19 21: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登记,属于同居关系,不存在离婚。
双方财产各自返还,不存在赔偿。
男方债务需要知道是用于什么才能回答。
小孩判给有利于其成长的一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2-12-19 21: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未登记,分开即可。孩子目前原则归女方,对方应支付抚养费。女方要求补偿无依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