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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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2-12-19 21:4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2009年3月到2010年5月,我哥哥租住财院一个房子(签约人:我哥哥),期间我也在那里居住。随后由于工作原因,又从2010年9月2日重新租下这个房子(签约人:我自己),合约是1年,房租是3个月一交的。在2011年4月中旬,房东打电话说她要收回房子,让我在4月底搬出(房租我已经交到5月底),月底我又给她打电话说要退我一个月的房租问题,她又让我住到房租结束。我是5月31号搬出的房子,6月1号去找房东退押金。但是她以2009年3月到2010年5月没有交给他水费为由,拒绝退给我1000元押金。我想咨询一下,我有没有义务去承担2009年3月到2010年5月的这个水费。另外租房合同上没有说明房东违约的话需要多少违约金,我还能不能提出要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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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1:4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违约金需要以约定为依据.
租赁关系是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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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1:4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违约金需要以约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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