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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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22-12-19 21:4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4年3月劉某(女)与王某未結婚登記,但同居沒有生育子女,2006年某日,男的腦益血死了,留下30万財產,王某有一个弟弟王剛,毋其他親人,王剛与那劉某發生矛盾。1.誰對王某遺產享有繼承權,爲什麽。王某的遺產應如何處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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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1:4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需要界定30万的财产属于王某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同居期间两个人的财产。因为同居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如果没有遗赠协议,那么刘某是没有继承权的,应该由其弟弟继承,但是站在不同的角度上,应该有不同的处理措施。看你是在那一个角度。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帮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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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1:4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有证据证明这是王某的与刘某的共同财产,刘某可以就共同财产的部分主张共有权,无继承权。王某的子女、父母为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的无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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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1:4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要刘某想要分遗产只能走共同财产分割这条路。如需东莞律师帮助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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