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夫妻再婚我是上海城镇户口她是湖北农村,双方小孩都判给原来的配偶可不可以再生小孩,如不让生,是不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4 | 2022-12-19 21:5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是夫妻再婚我是上海城镇户口她是湖北农村,双方小孩都判给原来的配偶可不可以再生小孩,如不让生,是不是不公平,老了身边无子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2-12-19 21:5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咨询计生部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2-12-19 21:53: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2-12-19 21:5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直接咨询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2-12-19 21:53:1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以生,孩子户口落在湖北农村,你愿意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