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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22-12-19 21:5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刘某现年17岁,2008年在于某那打工(14岁),从6楼摔下,造成7级伤残。(已鉴定)。2011年1月12日,劳动部门裁定于某包赔刘某18.8万元。(在刘某住院期间,于某支付5万元。刘某的哥哥收款打的收条。)当刘某去找于某要剩下的13.8万时。2011年1月21日,于某起诉刘某的哥哥,要35万,说刘某的哥哥拿了于某35万和解费。并出具了一张刘某的哥哥签的收条。这张收条,是于某用刘某的哥哥签的收条中间的空隙加上的内容,说给35万和解,把原来的内容撕掉了。这张收条有三个人签名,于某,公证人,刘某的哥哥。司法鉴定结果:(1)是刘某哥哥的签名.(2)其他内容与刘某的哥哥签字时间不一致。开庭时,于某的律师说这张收条是在于某给钱的前两天公证人写好的,给钱的那一天,公证人没到场,是于某自己去的。现在法庭希望调解。刘某该怎样做?是调解还是反诉?于某的起诉给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谁承担,怎样承担?笔迹时间的早晚能否鉴定?如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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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1:5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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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1:5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件已经开庭,为避免不必要的意外及损失,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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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1:5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复杂,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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