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套取的钱拿来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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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2-12-19 22: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有两朋友,他们都在银行工作,管理的是贷款业务,一个是主任,一个是会计。2006年主任老婆说要用钱,就在我另一朋友(会计)哪借了10万元(个人借款),2007年她利用老公的便利关系借贷了银行的10万,然后还了借款。2011年,由于有人举报,我朋友被审查,那么我想咨询一下,我另外哪朋友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现在单位说让她退这笔还款(10万),她现在该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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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2: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退。属于个人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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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2: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涉嫌挪用公款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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