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于安置房买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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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2-12-19 22:3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价涨了,卖房子的后悔了一纸诉状欲毁约,法院说不行  □记者武逸民通讯员赵越  协议签了,房价涨了,可卖房子的后悔了。洛龙区的王女士就是这个卖家,她以“丈夫卖房自己不知情”为由,将自己的丈夫和买家一并告上了法庭,希望能解除合同。近日,洛龙区人民法院审判认为,原告在房屋买卖中有违诚信原则,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5年,金某将拆迁中所得的4套安置房中的一套以6.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焦某,并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焦某事后按协议分两次付清了房款。去年,金某反悔,多次要求焦某增加购房款或返还房屋,被焦某拒绝。今年元月,金某的妻子王某以丈夫卖房时其不知情、侵犯了家庭成员共同财产所有权为由,将焦某与金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无效,焦某将房屋返还。  洛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金某作为一家之长,应当能够代表该户作出决定,庭审中金某也称几十年来一直是自已当家作主。另外,王某和被告金某作为夫妻,王某对安置取得的4套房应该是明知的,从常理上判断王某不应该不了解这4套房屋的使用情况,而王某在房子出售后长达五六年时间里对房屋转让未提任何异议,可以认定王某知道并同意将房子卖给焦某。  虽然该房现在没有依法领取权属证书,但因该房产是拆迁安置房,必然能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故该房屋买卖协议认定有效。王某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无效的诉讼请求,有违诚信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洛龙区人民法院最终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张水山提醒,随着近年房价上涨速度加快,关于房产买卖的纠纷也逐渐增多,避免此类纠纷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尽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摘自《洛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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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2:3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地规定不一,参见当地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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