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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2-12-19 22:4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0年3月至六月,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儿子(当时未满16周岁)多次入户实施盗窃行为,电视机,VCD机,手表,衣物等,累计数额达1111000余元,所盗物品均拿回家中藏匿。张某明知儿子拿回家中的是其盗窃所得,非但不制止,反而帮助儿子藏匿以及销售赃物。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的儿子因不满16周岁,根据刑诉法第17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遂将其劳动教养,而将犯罪嫌疑人张某以涉嫌窝藏销售赃物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问题:依据刑法,该种判决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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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2:42:5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16周岁负刑事责任,怎么可能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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