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劳动就业维权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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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2-12-19 22:4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残疾人劳动就业维权五问我是一个残疾人,家住上海市徐汇区。去年我经徐汇区残联介绍,和一家日资企业(长宁区的)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面试时说好是有岗位的,上班后月薪税后2000元,签合同的时候却说岗位暂时调整,叫我暂时呆在家里,给我每月最低工资,加四金,并承诺春节后会安排我上班的。可签了合同以后至今都不让上班,我极力要求,答复都是没有工作岗位。在劳动合同里明确写着我的工作岗位是管理部助手,工作时间是标准工时工作制!只是在劳动报酬一栏里写的却是最低工资(正常出勤的月基本工资)!我觉得用人单位“乘人之危”,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所以我认为,劳动合同里约定的最低工资应属无效!而且当初签合同时,公司要求合同期限从2010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止,而不是按照签合同的日期来计算(从2010年11月1日到2012年10月31日止),这样公司就可以享受到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后,国家给予的各方面优惠政策了。我当时也没多想,只是希望能尽快安排我上班,就同意了。没想到今年的11月份,公司突然以拿不出合适的工作岗位为由要单方面与我终止劳动合同,公司的行为显然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侵犯了残疾人的劳动保护权,我对此表示失望和愤怒!我想咨询以下问题:1,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严禁用人单位在没有正常工作岗位的情况下搞假招工”?是否违反了《残疾人的劳动保护权》:企业不得在本人没有申请的情况下,强行决定对残疾职工放长假?我如果要求劳动仲裁或者法院判决此劳动合同里的最低工资无效,可以实现么?2,如果被判决劳动合同无效的话,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全我“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助手职位应得的工资),按事先约定的每月税后2000元计算(若公司不同意,就按本地区大专生2010年和2011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或按同工同酬的原则计算),并加付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3,我是否可以要求判决合同续签,三个月内必须给我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优先安排我就业!期间工资以实际上班所得工资支付!在未提供我合适的劳动条件的情况下,我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公司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从2010年合同期限是从2010年1月1日开始的,而工资却是从我签合同的日期(2010年11月1日)开始支付我的,这是明显违法的。后来我多次与其交涉未果,就上访到市政府,最后在有关部门的督促下,才愿意补发我2010年1月至10月的工资。然而按照国家法律,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罪,除了补发我2010年1月至10月的基本工资(按先前所说的实际上班所得工资计算)外,还应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是不是这样?5,公司承诺给我的两个月经济补偿金,也是按我每月的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的,我表示不满。是公司的原因造成我无法提供正常劳动,这个责任理应由公司承担!所以我要求经济补偿金也应按我上岗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而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个要求合理么?我的qq723741855我的电话13671879004(最好给我发消息我是言语残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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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2:4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工资要根据你们劳动合同里的约定办理,因为你无法举证公司承诺过每月2000元,即使可以证明,证明力也小于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你要求公司按照口头约定支付工资是无法实现的。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及时支付工资,公司为了骗取相关优惠政策,在于你的劳动合同里虚构了劳动时间,但是同上,因为劳动合同的证明力大,所以公司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你工资,没有按时支付要支付一部分补偿。
合同期满公司可以不与你续签,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支付你两个月工资补偿金,是按照你最后十二个月的实际平均工资计算,具体到你身上,就是劳动合同里约定的工资。
有纠纷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建议自行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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