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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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2-12-19 22:5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去年在南安市石井镇院下工业区巨轮机械厂做辅助工.于2010.12.5号在上班时间.地点,工作时由于有人请假.被临时调于做未经培训的工作.导致右小腿粉碎性骨折.在治疗期间由于没配合厂里作假.用假名字.来骗取国家保险金,被厂方经常停药.最后被迫出院,出院后也拿了工伤认定书.但由于还不能取钢板,不知道是否可以做伤残鉴定?到目前为止长方没给个我任何生活费,营养费.现在的我想拿回生活费.及营养费可以吗?还有所谓的时效问题是从入院那天算.还是从出院那天算.或是从拿工伤认定书之日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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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19 22:5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工伤认定一般不受时效限制,你可以直接到工伤鉴定部门要求鉴定,到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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