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长起诉受害人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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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22-12-20 07: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希望有爱心的律师加入,联系方式13687385624,有一个很特别的刑事自诉案件,希望有爱心的同行加入。如果有意向的同行,请跟我联系。我是被告胡良有友的代理人,情况如下:1、当事人现60岁,名叫胡良友,永州市东安县人,家庭极为贫困,因被非法拘禁和殴打一直在上访,该公安局曾对其进行过赔偿,共计1万元,但其不服,上至公安部、下至该县公安局,先后因上访被东安县公安局先后行政拘留8次以上,。2、现该公安局局长郑航、民警卿良杯以诽谤罪向东安县提出刑事自诉。如果有愿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请跟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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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07: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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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07: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方自诉有无证据证明,为何要起诉你的当事人?具体可以电话沟通维护你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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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07: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供如下意见供参考: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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