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7月15号因个人原因提出的辞职,但公司要求提前一个月,但我因为事情紧急所以没有提前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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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22-12-20 07: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2010年7月15号因个人原因提出的辞职,但公司要求提前一个月,但我因为事情紧急所以没有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办理离职手续也是委托公司员工帮我办理的。就这样他们以各种理由托着签字程序,所以交接并没有按照他们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以他们以对于离职人员在交接过程中不好好配合,不按照要求配合,不依据公司相关规定配合,公司有权利扣减其各项奖金,情节严重者,公司有权追究其违约行为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公司将保留付诸法律的权利。这个条例导致不发放我1—6月份原本年底结算的每月提成的一半。这部分钱估计有5000左右。公司这样做是否违法?我是否能够拿回这部分提成?公司的这个规定收不收劳动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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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07: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要回钱的,如果协商不了,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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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07: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已经回复了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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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07: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的,向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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