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2008年的经济赔偿金计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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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9 | 2022-12-20 13: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于2002.05进入公司,当时工作地点在北京,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是北京。2007.07因工作需要,调到成都工作,后续和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工作地点是成都(其中2011年和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我的所有关系(包括保险、纳税、公积金等)都是在北京,每月按照北京的标准在北京缴纳。现在(2012.03)公司准备裁员,经济赔偿金需要分段计算,我有如下几个疑问:1.如果分段计算,那么2008.1.1之前部分,工资基数是以当时(2008.1.1)的工资还是以现在(2012.3)的工作?2.分段计算中,2008.1.1之后部分,按照劳动合同法,在执行每月工资基数上限时,是应按照北京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还是按照成都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3.在经济赔偿金纳税时,免征部分是按照北京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的标准还是成都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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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3: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按照北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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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3: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应按照北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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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3: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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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3: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1,不会分断计算,工资都是以月工资计算的。
我的补充: 2012-02-27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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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3: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1、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需要分段计算,但未明确计算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制度意见应当按照当时的工资标准。
2、如果不涉及仲裁,应当按照北京的标准。
3、按北京标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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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3: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按照北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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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3: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存在争议可申请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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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3: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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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3: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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