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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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22-12-20 14:4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弟兄两个,父亲在1971年的时候审批地基一块,盖了5间瓦房,双方均于父母住在一块,在1980年初兄弟双方先后结婚娶妻,1982年度村委会以父亲名义又在我们南边审批地基四间,在1992年的时候办理登记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父亲为我们两人先后办理了两个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当时我不在家,在1992年之后,哥哥把南边的地基给卖了,又到我们东边买了六件的房屋,现在把我起诉了,起诉的内容是要撤销我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现在行政判决书下来了,内容是撤销尧都区人民政府(原临汾市人民政府)1992年7月21日给我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法院认为:被告登记发证时,我未填写申请,权属不明确程序违法,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的对吗?父亲都不能代替儿子办理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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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4:49:53 | 显示全部楼层
答:父亲可以受你委托办理相关事宜,你的申请主体适格的话,为你颁发土地证时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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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4:49:5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你可以搜集证据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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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4:49:5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你父亲有权代为申请,你们事后未予反对是对你父亲申请该土地使用证的默示追认,不服一审诉讼的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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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4:49:5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证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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