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的过户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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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2-12-20 15: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真实的情况,向专业律师请教甲与乙为夫妻,在A村有一套农村房屋B,房产上写的是甲的名字,二人育有两子,丙和丁,丙在该农村另外一套房屋D居住,D房屋的房产上是丙的名字,丁到城市C生活并具有C城市户口。甲与丙先后因病去世,甲、乙因丙不负赡养义务,对其多有不满,甲去世后,乙想将房屋B过户给丁,因丁是C城市户口,不具有该农村户口,因而无法过户,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1.乙、丁现在的想法是想通过公证处公证将该房屋的继承只给丁,是否可行?2.另外,B、D两套农村房屋原均为甲乙所有,后来甲乙与丙、丁分家,订立合同:将D房屋分给丙,而B房屋为甲乙所有,依据该合同,丙是否就不在具有B房屋的继承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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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5: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1、可以以公证的遗嘱形式把房产留给丁。但是乙只能够处分自己的份额,原来属于甲的份额属于法定继承。
2、如果没有剥夺丙的继承权的话,丙对B房屋还是有继承权的。
3、建议和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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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5: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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