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前女友归还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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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2-12-20 15:3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011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逛街的时候在贵阳星力集团大南门广场店购买周大福黄金项链一条,本是想给姐姐买的生日礼物,当晚由于原告在被告处休息,第二天原告忘记拿走该物品,被告事后不认账,污蔑原告是赠与她所用,由于此项链是原告信用卡分期支付,至今尚未还清,请求法院判定归还原告。2.2012年2月13日,原告在贵阳市新大陆百货购买ipad2一台,由于原告长期在外地,自己的电脑也一起搬去,是为了方便回贵阳时使用,当时买了以后本是想自己去外地的时候可以先把ipad2寄放在被告处代为保管,不料被告和原告分手后不承认该事实发生,污蔑愿改是赠与她所用,由于此ipad2是原告信用卡分期支付,至今尚未还清,请求法院判定归还原告。Ipad2如有损坏现象,请被告吴学姮按购买原价4100元赔付。以上物品有交通银行信用卡购买明细及每月分期支付明细为证。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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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5:36: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诉讼法院基本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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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5:3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是什么?具体的案件情况需要全面了解,方能给出准确的答复,建议你携带相关材料与律师面谈。如需帮助,可致电本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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