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怎么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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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2-12-20 16: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于2012年6月10日与公司签了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是6个月,我的合同上的工资是1500元,另外还有1500元是由分销办事处经理付给我,现在公司准备撤销我们这里的分销办事处,要求和我们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于2012年9月24日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我,请问这个经济补偿应该怎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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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6: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你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补偿事宜,协商不成的,你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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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6: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违反法定程序裁员或者无故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上述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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