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纠纷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3 | 2022-12-20 17: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程质量纠纷甲方承建乙方的地下室工程,2007年7月逾期竣工验收。2008年乙方以逾期交付、地下室渗漏水、拖欠工程款等为由诉至法院。经湖南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甲方支付乙方维修损失费用100万元,其中地下室顶棚46处漏水点的维修费用5万元。可是,在乙方组织维修时却发现新的漏水点,且远远超过了46处,而是无数处。乙方及时函告通知施工方,乙方派项目经理来查看了现场,对新的漏水实事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只是说回去向领导汇报。可是回去后就一直没有派人来维修也没有任何回答。接着乙方又去了两次告知函,要求甲方派人来维修,但是还是没有派人来。按施工合同规定“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方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赶到现场,否则建设方自己组织维修,由施工方承担一切费用。”乙方被迫自己请人来维修,可是甲方却拒绝承担200万的防漏水维修费用。乙方诉讼至法院,并递交了建设施工合同、要求维修的告知函、维修施工合同、会计师事务所的维修工程审计报告、维修工程竣工图等证据。可是,一审法院却以乙方没有明确具体的证据证明新的漏水实事为由驳回诉讼请求。现乙方已上诉且二审开庭进行了审理。请问:一审判决合理吗?二审又将如果判决?一审说证据不足,那么乙方还应该准备哪些证据?该工程是2007年7月10日交付的,现在再申请鉴定有用吗?乙方这么大的损失应该怎样才能得到有效赔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2-12-20 17: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无疑将要证明在前一个案件的质量问题外,又发现了新的质量问题。这种问题必须是甲方施工的问题,必须是质量问题,此案对方将有众多抗辩点:第一,第一次是发包方自己找人修理的,是不是在修理过程中修理不当导致新的损失;第二、是不是发包方在使用过程使用不当导致新的损失;第三、为什么在第一次诉讼中不及时提出来;第四、你这么不断提出新的问题,法律和承建单位不是永远要陪着玩。面对这些抗辩,你方在证据不充分,在准备工作不细致的前提下,不能胜诉也是在所难免。鉴定的问题,若果不能请律师找出合情合理的理由,二审很难再启动鉴定。因此实话实说,此案确有一定难度。
但是只要是案子,只要你方陈述的是客观事实,我们总有验证客观事实的办法,建议尽快带上资料,由熟悉此案的所有负责人与律师面谈。不容拖延,过了二审几乎无望。
有问题,欢迎追问或直接来电联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2-12-20 17: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鉴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2-12-20 17: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看合同和判决书,还需了解其它具体案情,建议详情可以与本律师联系详细咨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