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因朋友缺钱我以借款人的名义写了借款协议,借款人是我,并且我拿用自己的房子做抵押向私人借款60万,出借方把60万当中其中有20万,25万分别打入朋友指定的两个陌生友账户中,这两个账户也不是朋友的。15万给现金,没有收条。我并没有收到任何钱。2012年9月我的房子有用,请借我钱的人解除原房产抵押手续并重写借条内容如下:借条今借到甲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元)原来用本人房产作为抵押。现房产用于银行抵押贷款。特要求甲解除原房产抵押手续。等银行贷款办理后,归还甲借款陆拾万元整(600000.元)期限一个月。由上海xx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此据借款人:我担保人:上海xx工贸有限公司之前我朋友跑了,但是目前警方已经抓到我这个朋友了,朋友和出借方都承认这笔钱实际是朋友用的,欠条是确实我写的,我也承认是我帮朋友借的。现在朋友名下已经没有任何资产了。现在出借方起诉我,我能推到朋友身上吗?朋友才是实际拿并且实用这笔钱的人。这个官司我能打赢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