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李某用惠农卡在农行贷款,请我为他担保,因为个人感情原因,答应了他,当时没有问明贷款额度、贷款时间和保证期限,也没有认真阅读合同和协议,就在银行签了字签字时银行方面没有任何的提醒和说明,也没有书面材料返还,只是叫我签字。三年中银行没有任何通知给我这个担保人,本人也以为这笔贷款李某已经还清再无瓜葛。到了今年12月,银行通知我说当时替三个人(包括李某、李某弟弟、伍某)担保贷了款到期未还,要我通知三个贷款人及时还款。但据了解,当时另外李某弟弟和伍某贷款签字前所有手续都是李某办的,签字也是李某叫去的,签字时并不知道是我为他们担保的,而且惠农卡都在李某手里,所贷款项两人是一分钱都没有看到。到了2010年12月和2011年12月,李某两次将三个人前一年贷款本金、利息还清,以及银行再一次发放贷款均未通过和通知李某弟弟和伍某两人,致使二人根本不知道还有贷款未还,而且二人中李某弟弟经济困难伍某还是农村低保户无力偿还,而如今李某外出下落不明,请问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要不要偿还三个人的贷款?如果要偿还,而自己只是一个普通职工,月收入不高,没什么积蓄,没办法一次性偿还,有没有其他的偿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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