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下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之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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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22-12-20 17: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2006年2月进的公司,08年以后签了2次合同,合同期限是到2013年2月20日。在2012年4月去台湾接受培训,与公司签了一个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协议的有效期限为2012年4月23日到2014年4月22日止。请问劳动合同到期后,补充协议还有效吗?如果补充协议有效,那么劳动合同还要重新签订吗,是签无固定期限还是??(因为公司明年年底要搬迁,所以不可能签无固定期限了,要是公司要我与公司搬迁地的公司签订合同,我可以不签吗?)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也不续签,补偿金是5.5个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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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7: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单位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该赔偿你双倍工资差额,具体计算从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要注意一年的仲裁期限,超过一年的话,就不能获得支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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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7: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如果双方同意可以签补充协议,签补充协议一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冲钱合同。如果公司解除你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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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7: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协议有效。不需要重新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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