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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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6 | 2022-12-20 18: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与配偶双方均为初婚,于2006年5月生育第一个女儿,该夫妇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关于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向计划生育行政机构申请办理《生育证》,派出所为甲出具了“该同志未上非农业户口,是农业户口”的证明。后计划生育行政机构到公安局户籍科查询得知,男方甲原为非农业户口,后于2012年7月11日转为农业户口,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该夫妇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请问,派出所为甲出具虚假证明,计划生育行政机构是否有相关依据追究派出所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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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8: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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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8: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可以追究派出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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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8: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可以追究派出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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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8: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具虚假证明是肯定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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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8: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在转为农业户口以后出具证明则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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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8: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在转为农业户口以后出具证明则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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