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们该通过什么途径追究因此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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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2-12-20 18: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司福和,如皋市如城镇安定村农民,2008年4月1日与南京启秀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签订“南京人居森林”造林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施工完毕因启秀未按合同付款,我方于2010年11月16日向南通市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2011年8月1日,南通市仲裁委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由启秀支付工程款182913.50元、案件申请处理费7855.5元。可启秀未按(2011)通仲裁字第63号裁决书如期如数支付以上两款项,并于2011年8月15日向南通市仲裁委提交了要求我方赔偿养护损失的仲裁申请,还于12月2日向南通市仲裁委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通过南通中院出函保全冻结了由南京中院强制执行的(2011)通仲裁字第63号裁决书上启秀所支付给我方的190769元苗木款及农民工工资。南通市仲裁委组织的仲裁庭分别与2011年9月28日、11月7日、12月19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根据庭审的情况和仲裁庭合议的结果,一致确认驳回启秀的申请。其后启秀明知此次申请仲裁无望,竟然又两次申请其仲裁庭的三名仲裁员回避,此计不成,竟然向仲裁委提交了撤回仲裁的申请。请问专家:这种因败诉撤回申请,而因此案形成的财产保全属于错误的财产保全吗?我们又该通过什么途径追究因此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呢?联系人:钱先生13861928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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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8: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向作出保全的南通中院或者仲裁委申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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