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违约金我该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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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2-12-20 18:3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就职于一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006年考上国家统招公费研究生,单位要求我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主要为:“一是单位为我保留编制,研究生在读期间可保留我的财政工资,我可以以借款的形式支取50%,期间不享受奖金及其他福利,剩余的工资待我毕业回单位报道一并发放;二是我毕业后需回单位服务满五年,否则需赔偿单位培养费(读书期间的工资加一次性奖学金),按每工作满一年递减20%的赔偿;三是如果我回单位报道单位发放一次性5000的奖学金,如果不回单位需额外还2万的违约金。”我毕业按时回单位工作,领到奖学金和三年财政工资总额约五万元,三年半后提出辞职,单位要求我赔偿5万*0.8*0.8*0.8=2.56万元。对此,我有两点疑问:1、我就读的是国家统招的公费研究生,读书期间单位并未支付任何学费,原单位把财政基本工资和奖学金算作培养费用是否合理?2、协议中的不满一年递减20%赔偿,是否违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3、鉴于以上两点,我可否申请人事仲裁要求只赔偿未履职年限的部分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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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8:3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签订了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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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8:34:1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违约金按剩下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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