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2月3日先行私自无理由调整我底薪基数,降薪少发了我薪水,随后要求我补签降薪协议,我拒签,并书面对公司提出要求恢复我薪水,公司不予任何答复,还没等我去仲裁呢,公司20日提出,已不批准我2月15日的请假违反了员工手册开除我并不给于赔偿,请问1.公司先行违反劳动法,随后才是公司找我矿工的借口开除我,这种情况下,是有赔偿吗?2.事假我是提前请假的,因合同中注明了流程因在系统里走完毕才算,但是系统不完善,我提前做了系统请假申请,等了4天系统里流程都没有人批复,也没被打回,我又短信形式像我直系领导请过假并得到短信回复批准,公司事后8天才已请假不批,违反了劳动手册某一条为由开除我不予赔偿,请问我该如何为仲裁提供有效法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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