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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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2-12-20 19: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年2月我(受让方)与杜xx(转让方)协议转让其下一处房产【该房为其单位新建住房(毛坯房),还没有办理产权证】,且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协议中指出:转让方取得产权证后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费用由受让方承担。2013年3月杜xx通知我,单位现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可以直接更名),前提是要交转让方单位上20%的房屋产权(大约2.5万元,当时购房时转让方并没有阐明单位还保留有20%的产权),另外在给转让方付2万元(比较现在的房价觉得买亏了),我觉得很气愤!如果我不出这个钱,现在的产权证可能就办到转让方杜xx名下。现在新国五条马上实施,20%个人所得税肯定会对我以后有影响,以后过户会出现哪些不利因素?尊敬的蒋大律师,恳求在万忙之中给我出出主意!万一双方搞僵了出现毁约,我该如何维权!期待您的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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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9: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建议及时过户,以后的政策是个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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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9: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出现违约按照违约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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