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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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22-12-20 19: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于2010年6月应聘进入某公司。并且与公司签定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10年6月——2013年6月。在工作期间公司在2012年一月被兼并,我继续留在新公司工作。但是我与新公司没有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在2013年6月发了工资后。新公司以无合同为由将你解聘。并且没有补偿。请各位律师帮我分析下  1、这个是否合理。     2、我是否应当得到补偿?为什么?根据什么?     3、如果应当得到补偿?那么补偿多少?如何计算?     4、我要如何支争取得到这个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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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9: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如果公司无故跟您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条中指到“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具体是指:
1、最基本的条件要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而非劳动者,而且双方没有达成协商一致辞(就是劳动者并不愿意解除)。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3、以上两点具备,就够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我的补充: 2013-03-25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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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9: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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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9: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1这是不合法的
2你是可得到补偿的,依据劳动法
3协商不成可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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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9: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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