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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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2-12-20 19:2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从2010年11月入职至今,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合同上没明确工资是多少,但工资条上及社保基数及工资卡入账明细中能反映岗位工资是2600/月。但每个月工作小时达290到320小时左右,已经两年多了,也一直不调休,而且没加班费。最近有人在仲裁要求公司补偿加班费,所以公司现在做了张新的工资表(岗位工资1200/月,其余都算作加班费,从2010年到现在的)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如不签字就安排调休。但我现在想辞职,我能拿回加班费吗?请问我辞职之后多长时间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偿加班费吗?我现在手上有劳动合同,工资条明细,以及原始的工作值班记录(因为加盖章的考勤表在公司,员工拿不到原件)。除此之外还需要其他什么有力证据吗?我能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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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9:26:4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工作制只影响的是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但是在此周期内的平均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平均时间,根据你所述公司要求的工作时间已经严重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间,因此超过部分的加班分是可以要回的,仲裁的时效是一年,根据你提供的上述证据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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