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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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6 | 2022-12-20 19: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的劳动合同是2010年3月3日签的,试用期3个月(3月--6月)到2013年3月31日结束。今天一查,2010年3月社保未缴纳,公司应给我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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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9: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险应当以实际收入为基准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日开始为员工缴纳全部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单位没有缴纳保险未超过1年的,那么员工可以要求补缴;未缴纳保险超过1年的社保局就无法办理补缴了,员工只能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如果是单纯的保险纠纷劳动仲裁不受理,员工只能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保险应当由单位和个人按照比例共同缴纳,以个人实际工资基数按照以下比例缴纳,可供参考:
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2%;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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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9: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您可以要求单位缴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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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9: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可以要求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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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9: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缴纳.协商解决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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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9: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即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保险。如果单位不给上保那么您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补偿。我的补充: 2013-05-09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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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9: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单位补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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