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补偿金的计算年份必须从08年开始吗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3 | 2022-12-20 19: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5年5月与外资公司签定3年劳动合同,2008年5月到期后续签5年工作合同。合同2013年5月底到期。现公司提出不续签,赔偿方面不协商,强制通知只按5个半月给,即从2008年开始计算。我要求按N+1补偿,从2005年用工之日计算年限,单位不予理会。另单位未提前1月书面通知,我可以要求代通知金吗?我的理解我的合同是2008年5月签定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97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应按照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根本不和我谈,说属于合同终止,也不签协议,只在补偿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我的情况算连续2次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可以要求单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我要如何举证证明我通知单位签合同的要求。谢谢!2005年5月到2008年5月的合同,签合同的日期在2005年,但是跨越了2008年,仲裁的人说可以等同视为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让我问一下律师具体法律依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2-12-20 19: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支付5个半月的工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2-12-20 19: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单位可以终止合同的,支付5.5个月工资补偿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2-12-20 19: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1、你例举的法规说的很清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也就是说,你零五年五月至零八年五月间的合同是“存续的劳动合同”,所以零八年五月至一三年五月的合同为新法实施后的第一次签约。
我的补充: 2013-05-13 09:2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