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代运输时效未达到客户要求,客户起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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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22-12-20 19: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一名销售人员,在一家物流公司做销售,主要从事国际空运。2013.5.5给一家同行(xx物流公司)运输了一票货到万象,然后我们是由香港航空公司托运,客户要求我们在5.8号之前一定要到目的地,不到目的港客户就要弃货,不要货物了,由于香港航空公司给过来的航班信息是头程是5号,二程是8号,是可以到万象的,所以我跟我的客户时候8号是可以到目的地,我的客户又跟我客户的客户说能到目的港,但是8号又没有到,原因是香港航空公司二程是用的拖车,耽误了时间,导致9号下午才到,事先香港也没有通知我们后程要用拖车,也没有确认,所以导致9号下午才到,没能达到客户的要求,然后了9号那天,目的港的客户把货提走,我们之前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和合同,所以正常情况,我们是完成了客户托给我们任务,客户必须付钱给我们,然后我查看了《华沙公约》,这个条约是国际航空运输条款,适用于任何航空公司,其中有一条规定:如果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货物在应该到达的日期七天后尚未到达,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按照《华沙公约》的条款来说,这个不在赔偿的情况里面,当客户提了货的时候,离开机场这个时间以后,以后所有的有关货物的问题,都是表示默认的,如果客户要提出赔偿,应当不提货,有发件人写赔偿书,上交与我司,我司在上交给航空公司,所以现在客户要求我们赔偿的说法有点过去,想咨询一下,看看律师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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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9: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不用赔偿的了!货虽然9号才到,但是客户已经提货走了,视为他承认、接受货物延迟到达的结果,既然你方交了货,客户理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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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9: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楼上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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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9: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没有约定法律适用才参照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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