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担保责任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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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2-12-20 19:5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年,银行(贷款人)与张某(借款人)、我(保证人)各签订了《住房贷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张某向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同时以所购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我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还约定主债务在本保证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贷款人本保证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保证人不得以此抗辩贷款人。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承担借款30万元及利息,我同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某追偿,银行对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2010年12月,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扣划我的账户14万元,并未对抵押的房屋做处理。由于张某还欠其他人借款,房屋没有抵押。2011年2月、3、4月另案的申请执行人甲、乙、丙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某,由于张某没有其他财产,法院拍卖了张某的房屋,价格60万元,偿还银行33万元(本金+利息),剩余27万元不够偿还甲乙丙的债务,3人准备进行分配。张某剩余的27万元没有分配之前,我得知银行从张某处得到全部债权,此时我怎么主张自己的权利?我的问题有二:1,银行多拿的钱怎么处理?由谁去主张权利?我可以去主张我的14万元不当得利吗?法律根据是什么2,我的14万元是作为债权处理参与法院剩余财产的分配?还是可以直接主张从房屋所卖的价款中优先偿还我的14万元?法律根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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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9:57:31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论上你应向债务人追偿,但现在既然银行已经从债务人处获得完全清偿,其从你处获得的14万元即没有存在的根据,你可以直接向银行主张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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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19:5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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