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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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22-12-20 20: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离婚前男方说向情妇借了2万块钱(借条是男方单方签字),女方从来没有看到这笔钱,男方说用了,女方也没有看到钱的使用的证据。其情妇要求女方还钱,男方表示没有钱也要求女方还钱。请问这笔钱女方有没有法律责任。2.离婚前女方一人承包了一所幼儿园,期间男方没有出过一分钱。男方以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平分幼儿园的承包权,请问男方这个要求有没有法律效力?女方若是在离婚前单方将幼儿园的承包权转让给其他人,请问是不是合法?有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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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0: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若认定为夫妻债务后,借钱一方无法证明这笔钱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钱一方可以另外起诉要求借钱一方还钱
2,其他婚内财产及债务是平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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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0: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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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0: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姻期间的债务,原则上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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