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连带保证能够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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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2-12-20 20: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6月23日,债务人借贷19万元,约定还款日期到2011年6月8日,我是担保人之一。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在保证期间内,即2011年12月间,债务人要我为其续保一年签字,我没同意,债权人也承认这一点。从2010年6月借贷成立到2013年6月8日,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日期还款,债权人却发给我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这种情况下,我能免除担保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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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0: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中给你发的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则保证责任确定,从保证责任确定的时刻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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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0: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如果6月8日之前发给你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则你无法免除担保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日起,担保责任确定,开始起算二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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