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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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2-12-20 20:3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情因甲乙方为弟嫂关系,甲方丧偶,想与本组xxx重新组合家庭,为处理好有关事宜,特订立如下协议条款:甲方丈夫x生病及后事处理时,乙方为其花去费用(含父亲眼疾开刀)共计两万元,经协议,由甲方一次性偿还乙方。协议条款中的20000元整已由xxx面交乙方。xxx起诉乙方理由:原告系同村同组人,被告的哥哥在世时,被告为其兄和父亲支付了医药费等21800元。2011年2月16日,被告和其嫂做协议的这一天,原告给付被告21800元,原告即和被告嫂子同居。2011年底,原告和被告嫂子发生矛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1800元,经村委会调解未果,原告无法,只好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履行原告请求。村委会证明今有我村xxx和xxx(甲方)于2011年2月16日协议后两人同居,未领取结婚证,婚后,xxx(甲方)和xxx夫妇,闹矛盾,村委会和派出所多次调解,双方未能和好,到现在调解无效。请问乙方是否需要偿还xxx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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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0:3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不偿还,因为那协议上并没有说明为什么由XXX面交乙方,因而,不排除属于赠与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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