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已登记的合同无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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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22-12-20 21: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集体企业将集体厂房租赁给乙企业。在租赁期内又和丙私营企业恶意串通,将该集体厂房超低价卖给丙私营企业并进行了过户登记,同时将租金收取权转让给丙私营企业。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给承租人乙企业。丙企业既不主张优先购买权,也不支付租金给乙私营企业。一年后,并私营企业起诉乙企业,要求乙企业支付租金,乙企业只同意将租金支付给甲集体企业。双方都没有请求法院审查合同的效力。问题:1.该案中,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审查甲和丙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2.如果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但是该房屋已经过户登记,根据登记对抗主义,在房产部门没有撤销等级的前提下,法院可否先行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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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1: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
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的情节,应当审查!
可以撤销,已经违反合同法,符合合同无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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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1: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证据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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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1: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法院不会主动审查,需要你方提出要求。建议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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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1: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1、可以;
2、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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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1: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证据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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