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区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适用新旧法律的咨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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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2-12-20 21: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汉阳金江公寓商品房楼盘分为A、B、C三栋,于2005年底建成,其中A、B栋处在鹦鹉洲长江大桥建设项目汉阳正桥段房屋征收拆迁红线之内(C栋不在拆迁红线内,保留不拆)。我家购置的房屋位于B栋。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包含该楼盘的拆迁许可证期限为2010年3月9日--2011年3月4日,其后多次办理了延期,第一次延期起点时间为2011年3月4日,最后一次延期起点时间为2013年3月1日(网上查的资料)。鹦鹉洲长江大桥汉阳正桥段建设指挥部及拆迁代办公司始终遵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金江公寓补偿安置工作。相关拆迁部门及代办机构采取停水、断电手段甚至还采取了邀约谈判后派2名流氓全天轮流跟踪威胁、强行砸毁我家防盗门等流氓手段逼迫我家搬家。在拆迁(征收)双方未达成基本一致、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2013年7月2日,金江公寓B栋被整体强拆,其强拆的依据是汉阳区房屋安全鉴定站鉴定为危房(以所在地鹦鹉街道办事处代表汉阳区政府的电子答复为据)。据鹦鹉街道办事处电子答复至2013年8月7日仍有30余户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二、法律咨询1、拆迁许可证阴魂不散,该案中拆迁许可证多次延期是否是违法行政行为?拆迁许可证延期是否只能有一次,并且最长不超过6个月?2、拆迁许可证延期后、新法律开始施行期间,城市房屋拆迁(征收)工作包括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应该完全适用2011年1月21日开始施行的《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条例》,或者应该部分适用《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条例》?3、汉阳区城区改造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和汉阳区建设局在未与拆迁户签订协议未进行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三、诉讼请求1、我们认为汉阳区政府、汉阳区建设局、汉阳区国土规划局以及汉阳区城区改造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许可证延期、跟踪威胁、毁门、强拆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2、要求汉阳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3、要求上述相关部门依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组织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可按照保留不拆的C栋进行),重新制定补偿安置方案。4、要求汉阳区相关部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5、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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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1: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面对法律的理解有一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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