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规定分析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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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2-12-20 21: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于2007年9月起在被告处担任模钳教研室实习指导老师工作,正常工作日内每天从事实习教学工作6小时,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07年10月至2010年2月,被告按月发放工资,2010年3月至2011年6月,被告每两周发放工资,原告月平均工资1300元。原告寒暑假期间休息,被告未发放寒暑假期间工资。2011年6月,原告以被告未为其缴纳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向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52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6468元;3、被告支付原告寒暑假期间工资11700元;4、原告与被告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应支付双倍工资。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在本案中诉讼主体资格;   2、学校通讯录及课程安排表,拟证明原告在学校工作每天6小时以上;   3、学校谢老师证人证言,拟证明原告在学校工作每天6小时以上,工资1300元/月;   4、学生宋锋云证人证言,拟证明原告在学校工作每天6小时以上;   5、校领导谢跃彩证人证言,拟证明原告在学校工作每天6小时以上,工资1300元/月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   1、企业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2、谢跃彩的证言,拟证明原告是临时非全日制式代课教师身份;   3、教师授课安排表,拟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间;   4、2011年上学期机械系外聘教师全期课时津贴结算统计表复印件,拟证明原告2011年上学期授课时间;   5、非全日制外聘教师工资发放表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工资发放时间及佐证上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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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1: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证据要经过质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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