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摔伤后企业不通知除名,现判决后协商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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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2-12-20 21:2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2003年在单位从3米高的料架上掉下摔伤,因为这次事故,导致我生患“强直性脊柱炎”,“双侧股骨头坏死并强直”,致使我终身一级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后不能上班请病假。但厂里却以旷工的名义将我除名。直至2011年我才收到企业的除名决定,我便提请仲裁,先后通过一审,二审我拿到了终审判决:撤销除名决定并恢复与我劳动关系。终审判决下来以后,我与厂里谈了几次都谈不来,厂里的解决方案是:补交2003以后累积够15年社保(到2016年},后让我本人写一份退职报告,到时将我除名,将我交于社保。我的要求是:1、交够2003年以后累积够15年的社保(到2016年)。2、从2003年开始按每年国家当地的职工最低工资给我补发工资到2016年。3、从2003年开始给我补偿企业职工享有的各项福利待遇。我想问一下,我提出的后两项要求是否有法律支持,我还能提出从2016年以后的工资及福利等其他要求吗?希望律师能够给我回答,并把相关法律条款告诉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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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1:28:0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非常遗憾地告诉你的案件已经超过了工伤认定时间,本来的可以享受如下工伤保险待遇:一是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二是每月领取90%的工资到退休;三是单位交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到退休时你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后的待遇。可惜你没有在事发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现在你无权再提什么要求了,协商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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