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手房天然气过户问题请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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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6 | 2022-12-20 21:2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上海购买的二手房,首付和贷款都已打给上家,交易已完成。在天然气过户的时候,燃气公司发现上家有损坏燃气表和偷盗天然气的行为,要支付天然气表的费用以及缴纳罚款后,才能过户。但是上家不愿意缴纳费用,这种情况如何让上家自愿缴纳费用?能否按照合同规定,要求上家支付违约金?还有中介公司在没有办理完燃气过户的情况下,把最后的尾款1万元给了上家,是否能起诉中介公司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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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1:2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起诉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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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1:2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有合同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解决,支付费用是户主的义务,由户主的原因导致不能过户的行为属于违约,你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对方的违约责任,中介存在过错的可以追究其连带责任。
我的补充: 2013-11-07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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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1:2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合同约定,让卖家支付燃气费、违约金。中介公司也有责任,可以主张其违约。具体来电或到所里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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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1:2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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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1:2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中介公司和原房东。程序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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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1:29:29 | 显示全部楼层
1、既然是上一家租户的原因导致的费用及罚款,原则上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如果无法确定责任人,应当由出售房屋的人承担责任。
2、可以要求上一家承担责任的。
3、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4、中介公司如果有审查义务未尽到,属于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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