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旅游开发项目属于“公共利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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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2-12-20 21:3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所谓“淮安区萧湖旅游开发建设拆迁总指挥部”出台的《萧湖旅游开发建设1、2、3号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开头第一段就将“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显赫的位置,而有违590号国务院令中“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精神。我家于2003年以商业用房的价格购买两间一楼的营业用房,产权证上注明“多产权同幢”,土地证上注明“商住房”。现面临拆迁,拆迁部门有关人员找我们谈话,说是此房为“住改非”。我们很不明白,原本购买的就是商业用房,怎么现在就变成“住改非”了呢?心中很是不明白,这种性质的房屋是不是“住改非”?萧湖开发地块规划性质为“商业旅游用地”。政府是不是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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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1:3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商业住房的拆迁标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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