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97年买一商品房并入住,后因开发商迟迟未去房管局登记,致多套房产不能办理产权.开发商于99年底下落不明,此时我们多方查证,才知道自己的房产当初被开发商作为在建工程抵押了,抵押期限为96年11月.之后作为不良资产交给一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今年又把我们10套房子转给了一家私营的投资公司,此公司说可以给我们解除抵押,但要向我们收取本金及多年的利息.恳请律师解答,当初银行发放贷款时也存在漏洞及监管不利,现在通过资产公司向购房人要这么多钱合理吗?另外,当初房管局资料显示,抵押期限为96年11月,是否银行已过起诉时效,我们是否可以不向银行交他们提出的那些钱,要求无条件解除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