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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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2-12-20 22:4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想咨询一下,我2012年10月20日进一个公司上班到2013年12月9号我辞职了,他们发工资的时间是每个月的15号,但是我11月份也没领到工资,直到我辞职的那天的当月15号到他们发工资,但是他们不按时发工资,到20几号才发的工资,当我领到工资的时候我只得领10月份10天的工资和11月份的报酬,12月份的9天他们公司说是要到2014年的15号才发给我,直到2014年的今天我的那九天工资还没领的,我打电话去问,他说要扣我我进公司的三天的试用期的工资,但是他们公司每个进公司走的人都要扣200元,我前面的工资已经被扣了400元,我打电话问的时候他说是我工作不积极扣我这么多钱,我只是一个公司的文员我有责任担当这个经济风险吗?他们扣我的这个400元和后面扣的试用期三天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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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2:4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足额按时支付工资。因此,对方无权克扣你的工资。协商不成时,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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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2:48: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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