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地方法官案件审理规章顺序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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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2-12-20 22:4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与被告合伙纠纷一案自2009年5月7日沧县法院立案至今,经过了一审、重审、二审和申请再审四个时段。发现法官裁决似有问题,向您求证。一.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我已多次强调打板工程不在合伙工程范围内,被告也说打板的人工考勤他已进行注明,并出示了协议和结算清单。然而法官却执意将打板工程作为合伙工程的一部分,按费用来说,29万元的打板费用居然是合伙工程17.8万元的一部分,并且这样的判决得到了下审法官的认可。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计作为一大要点。首先将审计申请交给法官,而后在法官的安排下将证据原件交了上去,法官在没有开庭认证的前提下直接将证据交到会计事务所审计(而并非经过质证、辩论、认证、审计、判决这样的程序),并让我去交费,我来到事务所打电话咨询了下律师,然后又打电话问法官这样程序上是不是有问题,法官回话:“你先不要交费,让老孙把资料拿回来给你们开下庭。”随后开庭的时候仅仅问了一下关于合伙过程材料的问题。后来见到判决书,法官给出了“原告对被告票据不交纳鉴定费”这样的判定。三.一日下午,法官来电话说:“被告不同意审计,要审的话就审你自己的吧,你看还审不?”在这样的前提下我写下了不同意我个人单方账目的这种审计。然而判决书中“原告对被告提交票据不交纳签订费,要求只审计自己的票据”令我着实吃惊,为此我带上录音机录下了之后与法官谈话的过程,证明了我是要求审计双方账目的事实。我本一介草民,一个没有身份家庭背景的农民工,知识水平不高,见识眼界有限,望您给与相应的专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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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0 22:4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找法援律师帮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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