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指令北京高院再审,但北京高院仅依据原审理由维持原判,对再审新提理由不予审理,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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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2-6-19 12: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应用再审程序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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