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高污染汽车限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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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征求《马鞍山市高污染汽车限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行政决策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代拟的《马鞍山市高污染汽车限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公开发布,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请将意见或建议于2012年10月12日前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联系人:陈国利,联系电话(传真):0555-8355205,电子邮件:fzbcgl@mas.gov.cn,通讯地址: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审理科,邮政编码:243011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马鞍山市高污染汽车限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的身心健康,根据《马鞍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马政〔2011〕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草拟了本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速我市高污染汽车的更新淘汰,减少我市汽车尾气污染的排放量,增加我市节能减排考核氮氧化物减排量,提高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的身心健康,把我市建设成宜人宜居的环保模范城市。
二、限行对象、方式、区域和时间
(一)限行对象
在我市公安交警车管部门注册登记但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
军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也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
(二)方式
采取分阶段、分区域,“点、线、面”相结合,从小到大,由点及面、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一方面给广大车主一个接受和适应的过程,另一方面便于各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完善配套政策,积极稳妥推进。
(三)限行区域
第一阶段:江东大道、九华路和红旗路围成的区域;
第二阶段:上述围成的区域扩大,东面扩展到慈湖河路、南边扩展到环城路、西面扩展到沿江大道。
第三阶段:当涂县、含山县和和县城区实行限行;
第四阶段:全市城区所有区域。
(四)限行时间
每天7:00至19:00。
三、实施步骤及时段
今年我市启动第一阶段的高污染限行工作。第二、第三阶段的限行工作根据第一阶段工作实施情况另定。
市区再增设2个环保合格标识发放地点,当涂县、含山县和和县各设置1个发放点,集中核发环保标志,确保在限行措施正式实施前全市所有符合要求的汽车全部贴有汽车环保合格标识。
第一阶段的实施时段(2012年11月1日起)
分三个时段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行管理措施,开展道路交通专项整治工作。
第一步(2012年11月15日起),江东大道和九华路两个路段禁止高污染汽车通行。
第二步(2012年12月1日起),江东大道、九华路和红旗路三个路段禁止高污染汽车通行。
第三步(2012年12月15日起),在限行区域(江东大道、九华路和红旗路围成的区域)禁止高污染车辆通行。
四、处罚措施
限行实施后三个月内以教育、提醒为主,三个月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马鞍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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