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日期09年6月1日-12年5月31日,但签合同日期是10年1月26日,公司中间实际有7个月没有合同,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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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0-12-1 23:4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证据就可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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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0-12-1 23:40:4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同时,你已经过了仲裁时效了。因为你应该是09年6月1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应该在次月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于10年1月26日签订,那么公司本应支付你09年7月1日至10年1月26日的双倍工资差额。现在都2012年6月了,你再去请求公司支付09年7月1日至10年1月26日的双倍工资差额,就算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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