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罚息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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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3-3-20 10:4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附件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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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3-3-20 10:4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银行罚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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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3-3-20 10:4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不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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